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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气象局关于印发《遂宁市防雷安全重点单位责任清单》的通知

新闻来源: 更新时间:2019-07-09 15:04:17

各县气象局,各防雷安全生产重点单位: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为杜绝易燃易爆等行业防雷安全重大隐患和事故发生,切实落实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的主体责任,方便抓好各项防雷基础性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遂宁市防雷安全重点单位责任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遂宁市气象局2019 年 6 月 27 日

遂宁市防雷安全重点单位责任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订本清单。

第一条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下三类工程、项目和场所等的业主单位为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监管的防雷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业主单位。具体重点单位目录清单由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 重点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防雷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贯彻执行防雷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把防雷安全工作列入本单位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出专门经费,纳入安全生产经费预算,用于雷电防护装置安全管理和问题隐患整改。

第三条 重点单位应健全防雷安全管理机构,明确防雷安全管理人员,掌握本单位有关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情况,督促检查落实防雷安全责任。防雷安全管理员及单位地址等有变更时,应在变更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第四条 重点单位应健全防雷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雷电灾害应急预案、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建立健全防雷安全培训、档案管理和雷击报告制度。

第五条 重点单位应明确标明防雷安全部位、场所和设施示意图;制订本单位完整的雷电防护装置目录和序号档案,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六条 重点单位应严格执行防雷许可制度,主动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报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履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未通过设计审核或竣工验收的雷电防护装置,不得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

第七条 重点单位应加强防雷安全隐患定期排查,严格执行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依据雷电防护装置目录和序号档案,依法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所有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全面定期检测(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做到应检必检,杜绝由于漏检形成的安全隐患。在委托检测时,应当对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业务人员委托书、专业技术人员名册、现场检测技术人员姓名及其身份信息进行核验,确保资质真实有效和检测技术人员在册。

第八条 重点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日常巡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巡查维护,排查和消除雷电防护装置隐患,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 重点单位应及时报告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定期检测情况。在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完成 5 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送检测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测机构、检测时间、问题隐患、整改计划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整改,在整改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整改结果。

第十条 重点单位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雷电灾害应急演练,熟练掌握雷电灾害应急救援流程、规范和标准。发生雷击后立即启动预案,同时按照雷击报告制度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第十一条 重点单位应贯彻落实防雷安全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向检查人员提供相关资料,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第十二条 重点单位发现检测机构在检测服务过程中不执行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标准或规定的,应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举报。

第十三条 重点单位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防雷安全教育

和培训计划,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防雷安全知识培训,并负责向本单位员工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科普知识。

第十四条 重点单位应主动关注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雷电天气预警信息。必要时,启动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重点单位应对有关雷电防护装置文件、设计安装工程图纸、检测报告、隐患整改意见、规章制度、影像资料、安全培训记录以及维护记录等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有关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档案要永久保存,防雷装置定期检测资料保存期限为 5 年。


责任编辑:陈艳    编辑:杨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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